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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CR-2017-016008)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容和环...

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的通知(一)
 各区(市)综合执法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按照全市行政处罚权规范透明运行工作要求,依据新制定修改的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青城法字〔2015〕4号)中第一至七项、第九至三十一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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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13日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

  一、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且拒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堆乱放,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滋生的其他污染源,按照规定扫雪除冰。

  责任人应当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被劝阻人拒不改正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一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二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一百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罚款;

  较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一百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二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一百八十元罚款,对单位处八千元罚款;

  特别严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二、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的外立面残损、变色、有明显污渍,影响市容且拒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禁止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形态和色彩。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的外立面残损、变色、有明显污渍,影响市容的,其责任人应当进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例规定的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由市、有关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面积不足十平方米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一般: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三十平方米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较重:面积三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十平方米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严重: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处以一万五千元罚款;

  特别严重: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三、在建筑物外安装窗栏、遮阳(雨)篷、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支架等设施,不符合设置规范或未保持整洁、完好且拒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在建筑物外安装窗栏、遮阳(雨)篷、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支架等设施,应当符合设置规范,并保持整洁、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影响面积不足五平方米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般: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影响面积在五平方米以上不足十平方米的,处三百元罚款;

  较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影响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影响面积不足五平方米的,处五百元罚款;

  严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影响面积在五平方米以上不足十平方米的,处一千元罚款;

  特别严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影响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四、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的未封闭阳台、窗外、门外、屋顶、平台放置、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或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且拒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的未封闭阳台、窗外、门外、屋顶、平台不得放置、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禁止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不足一平方米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般:一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平方米的,处二百元罚款;

  较重:二平方米以上不足三平方米的,处三百元罚款;

  严重:三平方米以上不足四平方米的,处四百元罚款;

  特别严重:四平方米以上的,处五百元罚款。

  五、在待建土地的临街一侧未按照规范设置围挡或围挡外观与周边环境不相协调且拒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待建土地的临街一侧,除已经进行绿化或者设置停车场外,应当按照规范设置围挡,围挡外观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在不足五米的,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在五米以上不足十米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在不足五米的,处一万元罚款;

  较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在十米以上不足二十米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在五米以上不足十米的,处二万元罚款;

  严重:

  1、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在二十米以上不足五十米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在十米以上不足二十米的,处四万元罚款;

  2、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在五十米以上不足一百米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在二十米以上不足五十米的,处六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1、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在一百米以上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在五十米以上不足一百米的,处八万元罚款;

  2、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在一百米以上的,处十万元罚款。

  六、产权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未及时修复或者清理城市雕塑、街景小品以及其他景观设施出现的残缺污损、色彩剥蚀等情形且拒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城市雕塑、街景小品以及其他景观设施的造型、风格、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残缺污损、色彩剥蚀等情形的,产权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清理。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一般:面积一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平方米的,处以三千元罚款;

  较重:面积二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平方米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严重:面积五平方米以上、不足十平方米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面积十平方米以上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七、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发生塌陷、破损、隆起等,未在规定时限内修复且拒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发生塌陷、破损、隆起等情况的,应当立即处置,并在规定时限内修复。”

  第三款“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不足十平方米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一般: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平方米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不足十平方米的,处以三千元罚款;

  较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二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平方米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严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三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十平方米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在二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三十平方米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上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在三十平方米以上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八、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的井盖、沟盖、篦子等设施出现缺失、破损、移位,未立即修复的或者未设立警示标志、未在规定时限内修复且拒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井盖、沟盖、篦子等设 施应当保持完好、正位。出现缺失、破损、移位的,应当立即修复;不能立即修复的,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在规定时限内修复。无法确定管理维护单位的,由区 (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

  第三款“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发现一处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一般: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发现二处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发现一处的,处以三千元罚款;

  较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发现三处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发现二处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严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发现四处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发现三处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发现五处以上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发现四处以上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九、设置单位未及时清洗、修复、拆除或者更换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出现污浊、腐蚀、破损等情形的照明、交通、监控、通讯、电力等设施且拒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照明、交通、监控、通讯、电力等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设置规划、标准;设施可以合并设置在同一桩杆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合并设置。

  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持设施干净整洁、牢固安全。设施出现污浊、腐蚀、破损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拆除或者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发现一处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一般: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发现二处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发现一处的,处以三千元罚款;

  较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发现三处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发现二处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严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发现四处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发现三处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发现五处以上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发现四处以上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十、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以及临街门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且拒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商品交易市场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区域经营,发现摊位经营者占用市场外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的,及时予以劝阻。”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

  1、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不足五平方米的,处五百元罚款;

  2、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五平方米以上不足十平方米的,处八百元罚款;

  一般:

  1、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五平方米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不足五平方米的,处一千元罚款;

  2、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十五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平方米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在五平方米以上不足十平方米的,处一千二百元罚款;

  较重:

  1、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二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五平方米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2、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二十五平方米以上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在十五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平方米的,处二千元罚款;

  严重:

  1、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三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三十五平方米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在二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处四千元罚款;

  2、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三十五平方米以上不足四十平方米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在二十五平方米以上不足三十平方米的,处六千元罚款;

  特别严重:

  1、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四十平方米以上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在三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三十五平方米的,处八千元罚款;

  2、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四十五平方米以上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在三十五平方米以上的,处一万元罚款。

  十一、便民摊点群责任人未组织摊点经营者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经营及对产生的污水、污泥、油污、废弃物等进行处理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便民摊点群设置规范,明确便民摊点群设置条件、数量、环境卫生要求等。

  区 (市) 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摊点群设置规范,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划定本行政区域便民摊点群经营区域,并确定管理责任人。划定便民摊点群经营区域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便民摊点群责任人应当组织摊点经营者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经营,并对产生的污水、污泥、油污、废弃物等进行处理。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管理区域的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一般:管理区域的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二百平方米的,处以三千元罚款;

  较重:管理区域的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三百平方米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严重:管理区域的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不足四百平方米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管理区域的面积四百平方米以上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十二、擅自在道路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或者经依法批准在上述区域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在占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和废弃物且拒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经依法批准在道路两侧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并在占用结束后及时清除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和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

  1、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不足五平方米的,处五百元罚款;

  2、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五平方米以上不足十平方米的,处八百元罚款;

  一般:

  1、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五平方米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不足五平方米的,处一千元罚款;

  2、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十五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平方米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在五平方米以上不足十平方米的,处一千二百元罚款;

  较重:

  1、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二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五平方米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2、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二十五平方米以上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在十五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平方米的,处二千元罚款;

  严重:

  1、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三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三十五平方米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在二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处四千元罚款;

  2、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三十五平方米以上不足四十平方米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在二十五平方米以上不足三十平方米的,处六千元罚款;

  特别严重:

  1、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四十平方米以上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在三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三十五平方米的,处八千元罚款;

  2、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四十五平方米以上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在三十五平方米以上的,处一万元罚款。

  十三、在居民住宅区内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堆放物品且拒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内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堆放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堆放物品占地不足十平方米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一般:堆放物品占地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三十平方米的,处以八百元罚款;

  较重:堆放物品占地三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十平方米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严重:堆放物品占地五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处以一千五百元罚款;

  特别严重:堆放物品占地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十四、在道路以外的公共场地或者居民住宅区的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且拒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地桩、地锁以及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公共场地或者阻碍通行。

  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阻碍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道路以外的公共场地或者居民住宅区的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在有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设置一个障碍物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般:在有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设置两个障碍物或者在无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设置一个障碍物的,处以四百元罚款;

  较重:在有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设置三个以上障碍物或者在无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设置两个障碍物或者在其它公共场地设置一个障碍物的,处以六百元罚款;

  严重:在无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设置三个以上障碍物或者在其它公共场地设置两个障碍物的,处以八百元罚款;

  特别严重:在其它公共场地设置三个以上障碍物的,处以一千罚款。

  十五、责任人未及时清除城市河道以及近海岸边、滩涂等区域的废弃物、水面漂浮物或者驳岸、护栏、涵闸等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拒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城市河道以及近海岸边、滩涂等应当保持清洁,责任人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水面漂浮物。驳岸、护栏、涵闸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发现一处或者首次查处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一般:发现二处或者第二次查处的,处以三千元罚款;

  较重:发现三处或者第三次查处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严重:发现四处或者第四次查处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发现五处以上的或者查处五次以上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十六、在建(构)筑物、设施、地面、树木上刻画、涂写,或者张挂、张贴广告、传单等或者经批准临时张挂、张贴宣传品的或者举办者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规格等张挂、张贴或到期后未及时清除且拒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 (构)筑物、设施、地面、树木上刻画、涂写,或者张挂、张贴广告、传单等。因举办会展、节庆、文化、体育、旅游、公益宣传等活动,确需在建(构)筑物、设施上临时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应当经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规格等张挂、张贴,到期后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不足五平方米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一般: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五平方米以上不足十平方米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较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五平方米,或者位于主次干道且面积不足五平方米,处以一千五百元罚款;

  严重:

  1、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面积在十五平方米以上,或者位于主次干道且面积在五平方米以上不足十平方米,处以二千元罚款;

  2、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五平方米,处以五千元罚款;

  特别严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面积在十五平方米以上,处以一万元罚款。

  十七、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散发广告、传单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散发广告、传单。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在主次干道以外的道路散发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一般:在次干道散发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较重:在主干道散发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严重:在公园绿地、广场散发的,处以四百元罚款;

  特别严重:在车站、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地方散发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十八、施工单位超出批准的范围作业或者施工完成后未及时拆除临时建筑以及施工设施且拒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作业,按照规定设置防治扬尘设施,不得污染周边环境。施工场地应按照规定安装围挡,设置警示标志。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建筑以及施工设施。违反规定,施工单位超出批准的范围作业或者施工完成后未及时拆除临时建筑以及施工设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占用面积不足十平方米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一般:占用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三十平方米的,处以三千罚款;

  较重:占用面积三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十平方米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严重:占用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处以一万罚款;

  特别严重:占用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十九、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发生物料撒漏污染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撒漏。发生物料撒漏污染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的,责令清除,并根据污染路面长度与影响行车道全宽计算面积,按照每平方米一百元处罚款;不能按照面积计算的,按照每处五千元处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根据污染路面长度与影响行车道全宽计算面积,按照每平方米一百元处罚款;不能按照面积计算的,按照每处五千元处罚款。

  二十、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其中,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经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面积不足十平方米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一般: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三十平方米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较重:面积三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十平方米的,处以二万罚款;

  严重: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处以三万罚款;

  特别严重: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二十一、户外广告破损、褪色、脏污、字体残缺未及时维护、整修或者出现锈蚀、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整修或者拆除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户外广告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损、褪色、脏污、字体残缺的,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及时维护、整修;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查,发现出现锈蚀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面积不足十平方米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一般: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三十平方米的,处以三千元罚款;

  较重:面积三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十平方米的,处以五千罚款;

  严重: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二十二、违反规定设置招牌且拒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设置招牌应当符合招牌总体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限于标明本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标识,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同一单位在同一街面仅限设置一块招牌。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面积不足五平方米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一般:面积五平方米以上不足十平方米的,处以八百元罚款;

  较重: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五平方米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严重:面积十五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平方米的,处以一千五百元罚款;

  特别严重:面积二十平方米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二十三、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招牌违反相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招牌,应当与建(构)筑物本身以及相邻招牌的高度、造型、规格等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损、褪色、脏污、字体残缺的,其设置者应当及时维护、整修。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面积不足五平方米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一般:面积五平方米以上不足十平方米的,处以八百元罚款;

  较重: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五平方米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严重:面积十五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平方米的,处以一千五百元罚款;

  特别严重:面积二十平方米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二十四、擅自改变、迁移、拆除夜景照明设施,未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夜景照明设施且拒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夜景照明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负责夜景照明设施的使用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迁移、拆除夜景照明设施。夜景照明设施损坏的,产权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夜景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一般:位于次干道的,处以三千元罚款;

  较重:位于主干道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严重:位于步行街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位于公园、广场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二十五、未按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夜景照明设施且拒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夜景照明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负责夜景照明设施的使用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迁移、拆除夜景照明设施。夜景照明设施损坏的,产权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夜景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未按照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不足6小时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一般:未按照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6小时以上、不足12小时的,处以三千元罚款;

  较重:未按照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12小时以上、不足18小时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严重:未按照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18小时以上、不足24小时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未按照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24小时以上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二十六、擅自设立接收废弃物的处理场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废弃物处理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废弃物的处理,应当符合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接收废弃物的处理场。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处理场受纳废弃物不足五十立方米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罚款;

  一般:处理场受纳废弃物五十立方米以上不足一百立方米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罚款;

  较重:处理场受纳废弃物一百立方米以上不足一百五十立方米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罚款;

  严重:处理场受纳废弃物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不足二百立方米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处理场受纳废弃物二百立方米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罚款。

  二十七、未免费开放或者擅自停用公共厕所且拒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新建、改建公共厕所的,应当严格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设置厕位,并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城市建成区以及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执行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

  公共厕所应当按照规范设置标志,免费开放,不得擅自停用。未免费开放或者擅自停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不足一日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一般:一日以上不足二日的,处以八百元罚款;

  较重:二日以上不足三日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严重:三日以上不足四日的,处以一千五百元罚款;

  特别严重:四日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二十八、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工地未按照规定设置厕所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商品交易市场应当设置二类标准以上的厕所;建设工地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厕所。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未按规定设置厕所,首次查处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般: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未按规定设置厕所,第二次查处的,处一千元罚款;

  较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未按规定设置厕所,查处三次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严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未按规定设置厕所,首次查处的,处五千元罚款;

  特别严重:

  1、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未按规定设置厕所,第二次查处的,处八千元罚款;

  2、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未按规定设置厕所,查处三次以上的,处一万元罚款。

  二十九、未按照公厕保洁管理服务规范进行维护、保洁,未保持设施齐全、完好或者保洁质量未达到环境卫生质量要求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公共厕所应当按照公厕保洁管理服务规范进行维护、保洁,保持设施齐全、完好,保洁质量达到环境卫生质量要求。违反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居民住宅区内的公用厕所,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负责维护、保洁。”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出现破损失修等情况一处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般:出现破损失修等情况二处的,处三百元罚款;

  较重:出现破损失修等情况三处的,处五百元罚款;

  严重:出现破损失修等情况四处的,处一千元罚款;

  特别严重:出现破损失修等情况五处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三十、单位和个人逾期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循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其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许可。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理的有关费用。违反规定未缴纳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单位处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逾期不足一个月的,对单位处应交处理费一倍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的罚款;

  一般:逾期一个月以上不足两个月的,对单位处应交处理费一点五倍的罚款,对个人处四百元的罚款;

  较重:逾期两个月以上不足三个月的,对单位处应交处理费二倍的罚款,对个人处六百元的罚款;

  严重:逾期三个月以上不足四个月的,对单位处应交处理费二点五倍的罚款,对个人处八百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逾期四个月以上的,对单位处应交处理费三倍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的罚款。

  三十一、居民生活垃圾未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或者不按照日产日清要求清运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居民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按照日产日清的要求负责清运。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当将收集频率、运输线路等信息书面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或者不按照日产日清要求清运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不足五十立方米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一般:五十立方米以上、不足一百立方米的,处以四千元罚款;

  较重:一百立方米以上、不足一百五十立方米的,处以六千元罚款;

  严重: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不足二百立方米的,处以八千元罚款;

  特别严重:二百立方米以上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三十二、生活垃圾清运作业时未按照规定时间进楼院收集,未对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及时复位,清理作业场地的或者生活垃圾未密闭运输,未按照指定地点倾倒或者处置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活垃圾清运作业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楼院收集,并对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及时复位,清理作业场地。生活垃圾应当密闭运输,并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或者处置。违反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不足五十立方米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一般:五十立方米以上、不足一百立方米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较重:一百立方米以上、不足一百五十立方米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严重: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不足二百立方米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特别严重:二百立方米以上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三十三、工程建设妨碍生活垃圾清运,造成垃圾积存且拒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工程建设妨碍生活垃圾清运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清运,不得积存。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不足十立方米的,处一千元罚款;

  一般:十立方米以上不足二十立方米的,处三千元罚款;

  较重:二十立方米以上不足三十立方米的,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三十立方米以上不足五十立方米的,处一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五十立方米以上的,处二万元罚款。

  三十四、未按照规定设置、更新废弃物分类投放收集容器且拒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居民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负责维护和保洁。

  道路、广场、机场、车站、码头、海水浴场等公共场所,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设置、更新废弃物分类投放收集容器,并负责维护和保洁。商品交易市场、便民摊点群、建设工地的责任人应当合理设置、更新废弃物分类投放收集容器,并负责维护和保洁。未按照规定设置、更新废弃物分类投放收集容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不足五个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般:五个以上、不足十个的,处一千元罚款;

  较重:十个以上、不足十五个的,处二千元罚款;

  严重:十五个以上、不足二十个的,处五千元罚款;

  特别严重:二十个以上的,处一万元罚款。

  三十五、将餐厨废弃物、工业废弃物、危险废物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餐厨废弃物、工业废弃物、危险废物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不足一立方米的,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一立方米以上不足二立方米的,处一万元罚款;

  较重:二立方米以上不足三立方米的,处二万元罚款;

  严重:三立方米以上不足四立方米的,处三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1、四立方米以上不足五立方米的,处四万元罚款;

  2、五立方米以上的,处五万元罚款。

  三十六、废旧物品回收经营单位未设置固定收购场所,污染周边环境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废旧物品回收经营单位应当有固定收购场所,并保持整洁,不得污染周边环境。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不足十平方米的,处二千元罚款;

  一般: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三十平方米的,处五千元罚款;

  较重:三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十平方米的,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五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处三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处五万元罚款。

  三十七、擅自销售、使用、处置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的

  法律依据: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城市粪便按照规定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责任单位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疏掏、清运和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使用、处置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按照每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处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不足五吨的,按照每吨三千元处以罚款;

  一般:五吨以上不足十吨的,按每吨四千五百元处以罚款;

  较重:十吨以上不足十五吨的,按每吨六千元处以罚款;

  严重:十五吨以上不足二十吨的,按每吨八千元处以罚款;

  特别严重:二十吨以上的,按每吨一万元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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