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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CR-2017-016006)关于印发《权限内安全生...

关于印发《权限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的通知
· 制发机关:bt365国际娱乐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2017-05-09
· 编  号:青城管规[2017]6号
· 索引号:73060915x00020020170009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QDCR-2017-016006
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各相关单位:
  按照全市行政处罚权规范透明运行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权限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bt365国际娱乐城
  2017年5月8日
  权限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
  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二)承办机构
  安技处、局机关有关业务处室、有关行业处室
  (三)裁量标准
  (1)违法情形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顿。
  二、对安全生产投入违法的处罚
  2-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承办机构
  局安技处、局机关有关业务处室、有关行业处室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2、【一般】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逾期未改正。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办机构
  局安技处、局机关有关业务处室、有关行业处室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1-2人重伤(含急性中毒),或者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2)处罚标准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其他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2)处罚标准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处罚标准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0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处罚标准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5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处罚标准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0万元罚款。
  三、对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承办机构
  局安技处、局机关有关业务处室、有关行业处室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首次发现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一般】
  (1)违法情形
  因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后,再次发现主要负责人仍存在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问题。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5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较重】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存续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屡次(3次及以上)被发现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4、【严重】
  (1)违法情形
  因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处罚标准
  给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因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处罚标准
  给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办机构
  局安技处、局机关有关业务处室、有关行业处室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
  (1)违法情形
  因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2人以下重伤生产安全事故的。
  (2)处罚标准
  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3、【严重】
  (1)违法情形
  因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
  (2)处罚标准
  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五、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处罚
  5-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承办机构
  局安技处、局机关有关业务处室、有关行业处室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除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外,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不足30人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100人不足10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30人及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10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不足30人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逾期未改正的;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1】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30人不足300人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100人不足10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6、【特别严重2】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300人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10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5-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承办机构
  局安技处、局机关有关业务处室、有关行业处室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不足30人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30人不足300人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300人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不足30人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1】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30人不足300人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6.【特别严重2】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300人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5-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二)承办机构
  局安技处、局机关有关业务处室、有关行业处室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除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外,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不足30人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100人不足10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30人及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10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不足30人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1】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30人不足300人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100人不足10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6、【特别严重2】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300人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10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5-4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二)承办机构
  局安技处、局机关有关业务处室、有关行业处室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除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外,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不足30人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100人不足10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30人及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10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不足30人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1】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30人不足300人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100人不足10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6、【特别严重2】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300人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10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5-5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二)承办机构
  局安技处、局机关有关业务处室、有关行业处室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除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外,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不足30人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100人不足10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30人及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10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不足30人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1】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30人不足300人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100人不足10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6、【特别严重2】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300人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10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5-6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二)承办机构
  局安技处、局机关有关业务处室、有关行业处室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除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外,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不足30人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100人不足10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30人及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10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不足30人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1】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30人不足300人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100人不足10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6、【特别严重2】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300人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10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5-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承办机构
  局安技处、局机关有关业务处室、有关行业处室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有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有3名及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1】
  (1)违法情形
  有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6、【特别严重2】
  (1)违法情形
  有3名及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六、对建设项目违法行为的处罚
  6-1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承办机构
  局安技处、局机关有关业务处室、有关行业处室
  (三)违法情形
  1、【轻微】
  (1)违法情形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评价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评价,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5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
  3、【较重】
  (1)违法情形
  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评价,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6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评价,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8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评价,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10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6-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承办机构
  局安技处、局机关有关业务处室、有关行业处室
  (三)违法情形
  1、【轻微】
  (1)违法情形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5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6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8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10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6-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二)承办机构
  局安技处、局机关有关业务处室、有关行业处室
  (三)违法情形
  1、【轻微】
  (1)违法情形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5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6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8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10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6-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二)承办机构
  局安技处、局机关有关业务处室、有关行业处室
  (三)违法情形
  1、【轻微】
  (1)违法情形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5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6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8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10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处罚
  7-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承办机构
  局安技处、局机关有关业务处室、有关行业处室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1-2处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3-4处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的罚款。
  3、【较重】
  5处及以上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的罚款。
  4、【严重1】
  (1)违法情形
  1-2处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严重2】
  (1)违法情形
  3处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特别严重1】
  (1)违法情形
  4处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1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特别严重2】
  (1)违法情形
  5处及以上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二)承办机构
  局安技处、局机关有关业务处室、有关行业处室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有1-2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有3-4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的罚款。
  3、【较重】
  有5台(套)及以上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的罚款。
  4、【严重1】
  (1)违法情形
  有1-2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严重2】
  (1)违法情形
  有3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特别严重1】
  (1)违法情形
  有4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1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特别严重2】
  (1)违法情形
  有5台(套)及以上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二)承办机构
  局安技处、局机关有关业务处室、有关行业处室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对1-2台(套)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对3-4台(套)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的罚款。
  3、【较重】
  对5台(套)及以上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的罚款。
  4、【严重1】
  (1)违法情形
  对1-2台(套)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严重2】
  (1)违法情形
  对3台(套)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特别严重1】
  (1)违法情形
  对4台(套)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1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7、【特别严重2】
  (1)违法情形
  对5台(套)及以上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承办机构
  局安技处、局机关有关业务处室、有关行业处室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1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2-3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的罚款。
  3、【较重】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4种及以上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的罚款。
  4、【严重1】
  (1)违法情形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1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严重2】
  (1)违法情形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2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特别严重1】
  (1)违法情形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3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1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特别严重2】
  (1)违法情形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4种及以上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5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二)承办机构
  局安技处、局机关有关业务处室、有关行业处室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有1台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有2台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的罚款。
  3、【较重】
  有3台及以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的罚款。
  4、【严重1】
  (1)违法情形
  有1台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严重2】
  (1)违法情形
  有2台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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