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网站地图关闭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制发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8-11-27 
编  号: 青政办发〔2008〕68号 
标  题: 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做好城市供热工作,保障供热平稳运行,确保群众冬季采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确保群众冬季采暖的意见》(鲁政发〔2008〕89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供热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几年来,经过各方共同努力,我市供热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大气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市集中供热起步较晚,供热发展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用热需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供需矛盾比较突出。特别是今年以来,煤炭价格上涨幅度较大,供热价格倒挂,供热企业亏损严重,供热工作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形势十分严峻。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保民生、促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城市供热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利益的具体行动和必然要求,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城市供热运转正常。
  二、建立长效机制,确保供热采暖平稳运行
  (一)建立供热用煤保障机制。
  要针对今冬煤炭供应紧张的局面,加大对煤炭储运工作的扶持力度。市经贸部门要协助市市政公用部门做好与省煤电运联合办公室及省供热办的沟通协调工作,帮助落实煤源。市交通部门要协助加强运力组织协调,并根据要求,及时协调开辟供热用煤运输“绿色通道”,高速道口免费放行。市公安部门要对供热煤炭、炉渣运输车辆给予快速优先通行,保障运输安全通畅。市市政公用部门要加强对供热企业储煤情况监督检查,并建立供热煤炭储备调度通报制度。各供热企业要积极组织精干力量到各产煤矿区,专人负责,确保煤炭储量不低于采暖期用煤量的三分之一。
  (二)建立购煤资金筹措机制。
  1.落实供热财政补贴。对因煤热价格倒挂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各级财政要对供热企业进行补贴,确保及时拨付。2.帮助供热企业筹集购煤资金。市财政、市政公用等部门要将市区供热企业购煤借款尽快落实到位,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各区市要采取财政垫资、借款、安排贷款贴息、协调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办法,帮助供热企业筹集购煤资金;供热企业也要积极自筹资金,满足购煤需要。
  (三)启动煤热价格联动机制。
  市物价部门要结合供热企业经营成本审计结果,充分考虑居民承受能力和财政财力状况,按照“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原则,适时调整供热价格。居民采暖价格分步调整、逐步到位,非居民用户采暖、用汽价格一步调整到位。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市民政部门要按时发放采暖补助,确保温暖过冬。
  (四)建立供热企业保护、优惠和奖励机制。
  1.对热电联产企业予以扶持。对全市热电联产企业“十一五”期间需关停的热电联产机组,市发改部门要按照先上后下的原则,在没有新的热源替代之前,暂缓关停,以确保供热。对安装脱硫设施、验收合格并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热电联产企业,由市发改、市环保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原国家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协调落实燃煤机组脱硫标杆电价或脱硫加价。2.实行供热税费优惠政策。对企业采用替代能源供热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要予以政策扶持和奖励。
  (五)建立健全城市供热应急预警保障机制。
  1.各供热企业要进一步完善供热应急预案,落实供热事故抢修抢险人员、设备和物资,做到人员队伍、机具设备、技术方案落实到位,并加强模拟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故。各级政府要建立供热事故处置联动机制,齐抓共管,全力做好事故处置工作。2.严格执行青岛市城市供热低温预警制度,按照黄、橙、红三色预警信号,遇有极端天气出现,确保及时有效启动。3.各级政府要制定供热应急接管预案,以防出现供热单位弃管或煤炭供应短缺影响正常供热。
  三、积极稳妥,加快推进城市供热体制改革
  (一)进一步落实职工采暖费补贴政策。
  根据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148号),市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补贴标准,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快推进供热计量工作。
  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和《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等要求,所有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必须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按照“先行试点、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稳步推进”的原则,加快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节能改造。室内供热计量节能改造,要与热源、室外供热管网系统及建筑维护结构改造,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换使用。既有建筑供热计量节能改造,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结合既有建筑墙体节能改造,研究提出实施计划,制定操作办法。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收费的责任主体,应按照供热计量的工作目标积极推进供热计量工作。供热运营单位应当加大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力度,对供热管网、热力站等按照供热计量的要求进行系统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以具备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达到供热系统节能效果。
  到2010年底,七区要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35%,五市完成15%。
  (三)加快实施供热企业整合工作。
  要尽快改变多头分散的供热体制,整合优化供热资源,实现专业化建设,集约化生产,规范化服务,发挥规模化效应。
  四、强化管理,努力降低供热成本
  (一)大力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各供热企业要强化管理,节能降耗,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能效考评机制和奖惩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要科学合理地设置工作岗位,提高人力资源使用效率。要努力降低供热成本和耗煤指标,到2010年底,供热成本下降幅度不低于30%。
  (二)积极扶持新型供热方式,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积极探讨多种方式、多种类型能源的城市供热,对于具备条件的区域,要积极采用海水源、污水源、生物质能及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供热方式,缓解供热能源紧张和供需矛盾突出的局面。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推广循环水供暖、余热利用等技术,应用变频循环水泵、气候补偿装置等设备,提高供热系统能源利用效率。应用先进的保温技术,提高管网保温性能,到2010年底,将供热系统网损控制在5%以内。
  (三)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
  目前,我市供热普及率仍然较低,各区市政府要加快推进热源和供热管网建设,到2010年,市内四区实现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60%以上,其他三区五市达到50%以上;到2015年,市内四区实现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5%以上,其他三区五市达到65%以上。
  (四)提高供热服务水平。
  供热企业必须履行社会责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标准向用户供热,确保用户室内温度符合要求。要向社会公开承诺服务标准,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开通服务热线并坚持24小时值守,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供热主管部门要建立服务质量评价体系,严格规范供热服务行为。
  五、严格监管,努力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一)严格遵守供热专项规划,发挥其指导调控作用。
  供热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快编制完善供热专项规划。市市政公用部门负责修订完善四区和崂山区供热专业规划,推进供热专业规划全覆盖。城阳区、黄岛区以及五市要根据本地实际,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并于2009年7月1日前完成。供热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必须严格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必须履行法定程序。(二)研究制定供热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现供热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
  市国土、规划部门要按照《青岛市热力专业规划》落实好供热项目土地、规划预留。今后,任何单位组织建设的集中供热工程,必须报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程序申请工程建设。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的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供热运营单位不予并网供热。对采取污水源、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供热的工程建设,要一并纳入管理,做到规范、有序发展。
  (三)强化供热经营企业许可管理。
  凡是从事供热经营的,必须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对获得经营许可的供热企业,依据我市有关政策法规,依法授予特许经营权,确定其经营时限和供热区域范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做好供热市场管理,加强供热企业年度检验工作,对没有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予办理企业年检手续。
  六、加强领导,严格实行供热责任制
  供热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供热工作,不仅事关经济发展,而且事关社会稳定。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城市供热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区市长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发改、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国土、环保、经贸、国资、财政、物价、税务、公安、城管、交通、质监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调一致,通力协作,主动做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影响我市供热安全稳定运行的重大问题,促进供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便民服务 互动平台 党建之窗 媒体聚焦 指挥中心 返回顶部

本站网络实名:bt365国际娱乐城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5

地址: 青岛市徐州路158号 电话:82861384 Email:bgs82861384@163.com

建议使用1024*768 IE8.0 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制作:青岛高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