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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液化气安全管理...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液化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5〕5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销售)、充装、运输、使用液化气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液化气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液化气经营(销售)行为
  (一)凡经营(销售)液化气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或者《气瓶充装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液化气供应点和销售点,不得设置液化气配送点、存放点,不得利用车辆、车库、网点房等场所存放、销售液化气。
  (二)液化气经营(销售)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液化气经营(销售)单位建立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运行、维护、抢修等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定期组织检查。
  二、进一步规范液化气充装和运输行为
  (一)液化气充装单位不得向个人或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提供用于经营的液化气,充装液化气不得掺混二甲醚等其他气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充装和使用报废、超期未检的液化气钢瓶(以下简称气瓶),不得改装气瓶或者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不得私自倒装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液化气充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液化气充装和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用户和气瓶充装档案,向用户提供合格气瓶并对气瓶充装安全负责;按规定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及燃气设施安全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按规定予以检验或报废处理。
  (二)液化气运输单位应当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具有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须取得相应范围的《道路运输证》,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专用车辆运输。运输单位要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维护、检测和管理。运输液化气的驾驶员、押运员需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运输。禁止运输未经定期检验或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实瓶)。
  三、进一步规范液化气使用行为
  (一)液化气用户应当使用有《燃气经营许可证》单位提供的气瓶和液化气,并签订供用气合同,其现有的自备气瓶可作价出让给符合条件的液化气经营单位;不得在高层建筑和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储存液化气。
  (二)液化气用户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液化气调压器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住房间、过道或阳台内,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和维修;要经常检查室内液化气设施是否完好,定期更换超过正常使用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胶管、调压器等设施。
  四、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和市场监督检查
  (一)液化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区市政府要将液化气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加强对辖区内液化气经营(销售)、充装、运输、使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定期组织开展液化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和事故救援、处置能力。要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和隐患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严防液化气安全事故发生;定期组织开展区域内液化气使用的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液化气充装站,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二)液化气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液化气经营(销售)、充装、运输和使用的监督检查。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查处液化气非法违法经营、储存、充装行为,以及摩托车、三轮车、小型客车、厢式货车等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运输液化气和气瓶的行为。要加强集贸市场、室外经营、旧货市场等违规使用、销售气瓶和液化气行为的监督检查。
  (三)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使用液化气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落实安全使用液化气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完善相关安全设施,加强操作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五、强化事故查处和问责力度
  (一)液化气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核查并予以查处;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查处;证据可能灭失的,可现场电话通知有管辖权的部门,有管辖权的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处理。
  (二)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非法违法经营(销售)、充装、运输、使用液化气行为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举报查实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在液化气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液化气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7日
 
 附件
  液化气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一、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液化气经营单位建设与经营许可审批,定期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液化气经营单位名录;对液化气经营单位的储存、输配、充装设备及消防、安全保护装置等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液化气经营单位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履行用户安全用气及设施检查责任。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负责查处液化气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站(点);对液化气经营单位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未对用户燃气及其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安装使用液化气设施行为进行处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使用液化气的行为进行查处。(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区、市,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负责液化气充装、特种设备使用和气瓶检验机构的许可管理;负责液化气充装站充装行为和气瓶监督管理,督促液化气经营单位提供符合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气瓶;建立符合市场发展要求的气瓶检验机构,监督气瓶检验机构开展气瓶检验;依法查处不合格的气瓶,监督液化气充装站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和报废处理;依法查处无证充装、违规充装、充装非自有气瓶、充装不合格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非法充装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查处生产销售掺混二甲醚等不合格液化气的违法行为。
  四、公安部门
  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储存、销售液化气行为;对液化气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液化气道路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非法储存、倒灌、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查处;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生产销售掺混二甲醚的液化气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交通运输部门
  负责液化气运输单位、车辆和从业人员危险品运输资质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和违反规定运输液化气的单位、车辆。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为取得液化气充装、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核发《营业执照》;依法查处已取得经营许可证,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经营液化气的单位;配合查处取缔无证无照液化气充装、供应站(点)工作。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履行液化气安全监管职责,对通过举报并查实的燃气安全隐患,根据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八、规划部门
负责根据城镇规划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液化气充装站、经营站(点)提出规划意见。加强对现有液化气充装站周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与液化气充装站的安全间距的规划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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