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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中型货运车辆道路交...

QDCR-2013-001004
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
青政发 〔2013〕1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重中型货运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重中型货运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道
路交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
项通告如下:
一、公安、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市政公用
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立即组织开展对重中型货运车辆安全
的专项整治行动。
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全市重中型货
运车辆进行全面安全技术检查,严禁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
— 1 —路行驶。加强对驾驶员驾驶、从业资格的监督检查,督导企
业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三、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工地管理,对未与建筑
垃圾运输特许经营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建筑工地,依法予以
停工;凡未密闭加盖、渣土高出车厢的运输车辆,一律不得
驶离工地。
四、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严厉查处乱倒、乱卸垃圾和散流
物体撒漏污染道路的违法行为。
五、市政公用部门应当严厉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
违法行为,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进行严格考核,考核不合格
的,依法取消特许经营资格。
六、货运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安
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
查治理等各项措施。
七、未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相关通行证的重中型货运车
辆,严禁在市区遵义路、滨海路、天水路以南,滨海大道
(含)以西,环湾路、杭州支路以东行驶;已取得通行证的,
禁止7∶00—9∶30和16∶30—19∶00在上述区域通行。
八、严禁套牌、无牌车辆上路行驶。对超载、超限、超
速、疲劳驾驶、集装箱车辆不按规定使用转锁装置等违法违
规行为,由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 —九、各有关部门应当在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
紧密配合,严格执法,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十、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各有关部门设立道路运输交通
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对举报查实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举报 电 话:市 公 安 局 122 或 者 66572200,市 交 通 运 输 委
82817777,市 城 乡 建 设 委 85061282,市 城 管 行 政 执 法 局
82877110,市市政公用局85629813,市安全监管局12350,
市行政效能投诉85911555。
十一、本通告有效期自2013年2月28日至2016年2
月28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8日
— 3 — 
主送: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法院,市检察院,中央、省驻青单位,驻青部队领
导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28日印发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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